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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萬某彬訴被告姚某倩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(shū)

時(shí)間:2017年09月(yuè)29日 點擊:

湖北(běi)省武漢市武昌區(qū)人(rén)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書(shū)

(2015)鄂武昌民初字第03771号

    原告:萬某彬,男(nán),1981年5月(yuè)15日出生,漢族。

    委托代理(lǐ)人(rén):喻建輝,湖北楚之傑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
    被告:姚某倩,女(nǚ),1979年9月(yuè)28日出生,漢族。

    本院在審理(lǐ)原告萬某彬訴被告姚某倩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萬某彬于2015年10月(yuè)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
    本院認爲,原告萬某彬提出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依法準許。依照(zhào)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)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(de)規定,裁定如下(xià):

    準許原告萬某彬撤回起訴。

    本案案件受理(lǐ)費200元,減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萬某彬負擔。

審判員(yuán)  蔡子林(lín)


二〇一五年十月(yuè)十九日

書(shū)記員(yuán)  徐 欣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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